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多小未能舆謀案

为狱等状四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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〔佚名〕

原文:

【敢】讞之:十二月戊午,軍巫閒曰:[攻荆廬谿【□□】故(?)秦人邦亡荆者男子多。]多曰:[小走馬。以十年時,舆母兒邦亡荆。亡時小,未能舆兒謀。]它如軍巫書。兒死不訊。問:[多初亡時,年十二歲,今廿(二十)二歲;巳(已)削爵爲士五(伍)。]它如辤(辭)。鞫之:[多舆兒邦亡荆,年十二歲,小未能謀。今年廿(二十)二歲,巳(已)削爵爲士五(伍)。得。]審。疑多辠(罪)。(繋)。它縣論。敢讞之。吏議曰:[除多。]或曰:[黥爲城旦。]

译文:

【冒昧】請示如下:(秦王政二十二年,公元前二二五年)十二月戊午(十三日),軍巫閒說:[進攻楚國廬谿,【□□】(捕獲?)原爲秦人、(後)逃出本國亡命到楚國的男子多。]多說:[我是小走馬。在十年前,我跟母親兒一起逃出本國亡命到楚國。逃亡時還小,未能和兒共同謀劃。]其他如同軍巫文書所述。兒死了,無法訊問。查詢(結果):[多剛逃亡時,年齡十二歲,現在二十二歲;已被註銷爵位(的登記),並貶爲士伍。]其他如同被告人供述。審理(結果)如下:[多跟兒逃出本國亡命到楚國(時),年齡十二歲,年齡還小,未能(參舆)謀劃。現年二十二歲,已被註銷爵位,並貶爲士伍。(他)是被捕(而非自動投案)的。](以上)確鑿無疑。不能確定多的罪名。(多現)在押。其他相關者由縣(負責)論處。冒昧請示如上。(縣廷)負責人判决意見如下:[免除多(的罪責)。]另有如下(判决意見):[(應)處(多)以黥刑並貶爲城旦。]

为狱等状四种
为狱等状四种
2007年,湖南大学岳麓书院于香港购回相当数量的竹简,次年又接受了少量捐赠竹简。经由专家考证,这两批竹简属于同一批出土简牍,因而将之合并称为岳麓书院藏秦简。岳麓书院藏秦简的内容以法律文书为主,包括《为狱等状四种》及“律令杂抄”。2013年刊布的《为狱等状四种》是岳麓书院藏秦简的重要组成部分,共收录发生于秦始皇十八年(公元前229年)至二十六年(公元前221年)间的15则疑难案例的文书资料,其性质或与张家山汉简《奏谳书》类似。《为狱等状四种》涉及了财产犯罪、亡罪、奸罪及一些特殊犯罪,财产犯罪中又以“盗”罪*受重视。案例涉及“盗杀人”“盗埱冢”等与盗相关的重要罪名;“智(知)人盗与分”“受人货财以枉律令”等特殊财产犯罪也在资料中有所体现。通过研究可知,秦代有关财产的犯罪*终量刑均指向“盗”的量刑方式。或许这时的“盗”概念的外延较后世更为宽泛,属于一类与非法获取公私财产有关的犯罪集合。亡罪在秦汉律令中的规定已颇成体系,对其定性比较明确,审判中遇到的困难往往在于量刑而非定罪。至于奸罪案件的定罪困难,一般出现在“捕校上”的程序要件是否满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