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得之强舆棄妻奸案

为狱等状四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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〔佚名〕

原文:

【……當陽隷臣得之气(乞)鞫曰:】[【……】不(?)强(?)舆(?)棄(?)妻(?) ?奸,未蝕。當陽論耐【得之爲】隷臣。得之气(乞)鞠(鞫),廷覆之,以得之不審, (繋)得之城旦【……。】]覆視其獄:?告:[爲得之妻而棄。晦逢得之,得之捽偃?,欲舆?奸。 弗聼,有(又)毆?。]◙【言如告。】得之曰:[捽揠(偃) ,?欲舆奸。]它如?。

其鞠(鞫)曰:[得之强舆人奸,未蝕。]審。丞 論耐得之爲隷臣。元年四月,得之气(乞)鞫曰:[和舆?卧,不奸。]廷史賜等覆之: 曰:[得之 、欲舆?奸。 弗聼,捽搒毆 。]它如故獄。得之改曰:[欲强舆 奸,未蝕。]它如?。其鞫曰:[得之毆 ,欲强舆奸,未蝕。气(乞)鞫不審。]審。廷報之:[ (繋)得之城旦六歲。]今訊得之,得之曰:[逢 ,和舆奸。未巳(已),聞人聲。即起,和舆偕之 里門宿。得之【□】弗能舆奸。]它如气(乞)鞫書。 曰:[晦逢得之,得之欲舆 奸。 弗聼,即捽倍(踣),欲强舆 奸。 舆務,毆搒 。 恐,即逯謂得之:『逎(遒)之 里門宿。』到里門宿,【逢顛,弗能】舆 奸,即去。]它如故獄。顛曰:[見得之牽 , 謂顛:『救吾!』得之言曰:『我□□□□□□(也)。』顛弗救,去。]不智(知)它。睢曰:[ 言:『逢得之,得之欲舆 奸。 弗聼,即毆【……】【……。】』]不智(知)它。得之改曰:[逢 ,欲舆奸。 不肎(肯),得之即捽 ,揭帬(裙)欲强舆奸。 舆的得之務,未蝕奸, 謂得之:『逎(遒)之 里門【宿。】』得之舆偕,欲舆奸。 不肎(肯),有(又)毆之。]它如 。詰得之:[得之强舆 奸,未蝕,可(何)故而气(乞)鞫?]得之曰:[幸吏不得得之請(情)。【□】气(乞)鞫,气(乞)鞫爲不審。辠(罪) (也)。]

問:[【……】气(乞)鞫。]它如辤(辭)。鞫之:[得之气(乞)鞫不審。]審。謂當陽嗇夫:當陽隷臣得之气(乞)鞫曰:[□□不强舆棄婦奸,未蝕,當陽論耐;得之气(乞)鞫,廷有(又)論 (繋)城旦,皆不當。]覆之:[得之去 (繋)亡,巳(已)論(繋)十二歲,而來气(乞)鞫,气(乞)鞫不如辤(辭)。]以 (繋)子縣。其(繋)得之城旦六歲,備前十二歲(繋)日。

译文:

【……當陽縣隷臣得之請求(重新)審理説:】[【……】没有『(想要)强奸棄妻 (而)未能得逞。』當陽縣判處【我】以耐刑,並【貶爲】隷臣。我請求(重新)審理,廷尉/縣廷查核了本案,認爲我(請求審理)不實,將我舆城旦拘禁【……】]查核其原案:控告(如下):[(原)爲得之妻,(後)被遺棄。日暮碰上得之,他揪住按倒了我,想要跟我通奸。我不從,他還毆打我。] 【所説如同控告。】得之説:[(我)揪住按倒了 ,想跟她相奸。]其他如同 所述。

其審理(結果)如下:[得之强奸人,未能得逞。](以上)確鑿無疑。縣丞 判處得之耐刑,並(將他)貶爲隷臣。(秦王政)元年(公元前二四六年)四月得之請求(重新)審理如下:[我跟 雙方自願躺着休息,没有相奸。]廷史賜等查核該案: 説:[得之按倒我,想要跟我相奸。我不從,他揪住、撞擊並毆打我。]其他如同原案。得之改口説:[(我)想强奸 ,未能得逞。]其他如同 所述。其審理(結果)如下:[得之毆打按倒 ,想要强奸她,未能得逞。請求(重新)審理不實。](以上)確鑿無疑。廷尉/縣廷批覆如下:[將得之舆城旦拘禁六歲。]現在審訊得之,他説:[碰上 ,跟他自願通奸。還没完畢,聼到人聲。就起來了,雙方自願一起去她里門裏的住宿處。得之【□】没能跟她通奸。]其他如同請求(重新)審理的文書。 説:[日暮碰上得之,得之想要跟我相奸。 我不從,(他)就揪住並按倒我,想要强奸我。我使勁反抗,他毆打、撞撃我。我害怕了,就假裝對他説:『一起去我里門的住宿處。』到了里門裏的住宿處,【碰上顛,(得之)没能】跟我相奸,就走了。]其他如同原案。顛説:[(我)看見得之拉着 , 對我説:『救我!』得之解釋説:『我是□□□□□□。』我没救 ,走了。]不知道其他(情况)。睢説:[ 告訴我:『(她)碰上得之,得之想要跟她相奸。她不從,(得之)就毆打【……】【……。】』]不知道其他(情况)。得之改口説:[碰上 ,想跟她相奸。 不願意,我就揪住按倒她,掀起下裳,想强奸她。 使勁反抗,(我)還没能得逞迫奸(她),她跟我説:『一起去了我里門裏【的住宿處。】』我跟她一起去了,想跟她相奸。她不願意,我還毆打了她。]其他如同 所述。

詰問得之(如下):[你强奸 ,未能得逞,爲什麽還請求(重新)審理?]得之説:[我心懐僥倖希望官方不能識破真相。【□】請求(重新)審理,請求不實。我認罪。]查詢(結果如下):[【……】請求(重新)審理。]其他如同被告人供述。審理(結果)如下:[得之請求(重新)審理不實。](以上)確鑿無疑。指示當陽嗇夫:當陽縣的隷臣得之請求(重新)審理説:[□□没有『(想要)强奸棄妻 (而)未能得逞』,當陽縣判處耐刑;得之請求(重新)審理,廷尉/縣廷又判處舆城旦拘禁,都不當。]查核本案:[得之逃脱拘禁亡命,已經判處拘禁十二年,(他)還來請求(重新)審理,請求審理,請求審理的實際情况舆本人所説不符。]以此得之拘押在贵縣。你們將得之舆城旦拘禁六年,並(另還譲他)完成前(所判)十二年的拘禁日數。

为狱等状四种
为狱等状四种
2007年,湖南大学岳麓书院于香港购回相当数量的竹简,次年又接受了少量捐赠竹简。经由专家考证,这两批竹简属于同一批出土简牍,因而将之合并称为岳麓书院藏秦简。岳麓书院藏秦简的内容以法律文书为主,包括《为狱等状四种》及“律令杂抄”。2013年刊布的《为狱等状四种》是岳麓书院藏秦简的重要组成部分,共收录发生于秦始皇十八年(公元前229年)至二十六年(公元前221年)间的15则疑难案例的文书资料,其性质或与张家山汉简《奏谳书》类似。《为狱等状四种》涉及了财产犯罪、亡罪、奸罪及一些特殊犯罪,财产犯罪中又以“盗”罪*受重视。案例涉及“盗杀人”“盗埱冢”等与盗相关的重要罪名;“智(知)人盗与分”“受人货财以枉律令”等特殊财产犯罪也在资料中有所体现。通过研究可知,秦代有关财产的犯罪*终量刑均指向“盗”的量刑方式。或许这时的“盗”概念的外延较后世更为宽泛,属于一类与非法获取公私财产有关的犯罪集合。亡罪在秦汉律令中的规定已颇成体系,对其定性比较明确,审判中遇到的困难往往在于量刑而非定罪。至于奸罪案件的定罪困难,一般出现在“捕校上”的程序要件是否满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