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頁 / 古籍 / 子部 / 雜家類 / 羅織經 / 問罪卷第十
拼 译文

問罪卷第十

羅織經

〔子部〕

法之善惡,莫以文也,乃其行焉;刑之本哉,非罰罪也,乃明罪焉。

人皆可罪,罪人須定其人。罪不自招,密而舉之則顯。上不容罪,無諭則待,有諭則逮。人辯乃常,審之勿憫,刑之非輕,無不招也。或以拒死,畏罪釋耳。人無不黨,罪一人可舉其眾;供必無缺,善修之毋違其真。事至此也,罪可成矣。

人異而心異,擇其弱者以攻之,其神必潰。

身同而懼同,以其至畏而刑之,其人固屈。憐不可存,憐人者無證其忠。友宜重懲,援友者惟其害。

罪人或免人罪,難為亦為也。

  • 上一篇: 謀劃卷第九
  • 下一篇: 刑罰卷第十一
  • 羅織經
    羅織經
      《羅織經》是武周酷吏來俊臣所著的一部專講如何羅織罪名,陷害殺人的書。酷吏周興臨死之際,看過此書,自嘆弗如,竟甘願受死;一代人傑宰相狄仁傑閱罷此書,冷汗直冒,卻不敢喊冤;女皇武則天面對此書,嘆道:如此機心,朕未必過也。殺機遂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