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宗元守辜

棠陰比事

〔子部〕

待制馬宗元少時,父麟毆人被系,守辜而傷者死,將抵法。宗元推所毆。時在限外四刻,因訴於郡,得原父死。鄭克云:按辜限計日,而日以百刻計之,死在限外,則不坐毆殺之罪,而坐毆傷之罪。雖止四刻,亦在限外。

謹按大明律云:凡保辜者責令犯人醫治,辜限內皆須因傷死者,以鬥毆殺人論。其在辜限外死者,各從本毆傷法,若折傷以上辜內醫治平復者,各減二等。辜限滿日不平復者,各依律全科。又依唐律云:保辜限內死者,依殺人論,限外死者依本毆傷法。又按元史刑法志云:保辜限內死者依殺人論,限外死者杖一百七。蓋元時未嘗定律,及聖朝未定律之先,皆以唐律比擬。故我朝律文多宗唐律,而此條亦本之也。訥曩在南京會審刑部,罪囚有毆人辜限外死者,訥曰:當依本毆傷法。或曰:律雲,辜限滿不平復者全科,此當死。訥曰:所云限滿不平復全科者,因上文折傷以上限內平復減二等立文,蓋謂辜內雖平復而成殘廢篤疾,及限滿不平復者則全科折傷之罪,若曰辜限外死者全科死罪,則律又何不雲傷不平復而死者絞,乃虛立此辜限乎?後此囚會赦得免。然或人終不以愚言為然也。近讀宗元守辜事有感,因備載之。讀者詳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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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棠陰比事
    我國古代法醫學著作。一卷。宋·桂萬榮撰。刊於1213年。本書載述刑法折獄的一些典型案例。每案皆有四言標題。其中有涉及法醫鑑定的內容。現存《四部叢刊續編》影印本。《棠陰比事》是繼五代時的《疑獄集》,與宋代鄭克編撰的《折獄龜鑑》之後,又一部記述訴訟活動的書籍。
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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