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田律

睡虎地秦墓竹簡

〔子部〕

雨為〈澍〉,及誘(秀)粟,輒以書言〈澍〉稼、誘(秀)粟及豤(墾)田毋(無)稼者頃數。稼已生後而雨,亦輒言雨少多,所利頃數。早〈旱〉及暴風雨、水潦、(螽)、它物傷稼者,亦輒言其頃數。近縣令輕足行其書,遠縣令郵行之,盡八月□□之。

春二月,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(壅)隄水。不夏月,毋敢夜草為灰,取生荔、麛(卵)鷇,毋□□□□□□毒魚鱉,置罔(網),到七月而縱之。唯不幸死而伐綰(棺)享(槨)者,是不用時。邑之(近)皂及它禁苑者,麛時毋敢將犬以之田。百姓犬入禁苑中而不追獸及捕獸者,勿敢殺;其追獸及捕獸者,殺之。河(呵)禁所殺犬,皆完入公;其它禁苑殺者,食其肉而入皮。

入頃芻,以其受田之數,無豤(墾)不豤(墾),頃入芻三石、二石。芻自黃及束以上皆受之。入芻,相輸度,可(也)。

禾、芻徹(撤)木、薦,輒上石數縣廷。勿用,復以薦蓋。

乘馬服牛稟,過二月弗稟、弗致者,皆止,勿稟、致。稟大田而毋(無)恆籍者,以其致到日稟之,勿深致。

百姓居田舍者毋敢(酤)酉(酒),田嗇夫、部佐謹禁御之,有不從令者有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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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睡虎地秦墓竹簡
      睡虎地秦墓竹簡,又稱睡虎地秦簡、雲夢秦簡,是指1975年12月在湖北省雲夢縣睡虎地秦墓中出土的大量竹簡,這些竹簡長23.1~27.8厘米,寬0.5~0.8厘米,內文為墨書秦篆,寫於戰國晚期及秦始皇時期,反映了篆書向隸書轉變階段的情況,其內容主要是秦朝時的法律制度、行政文書、醫學著作以及關于吉凶時日的占書,為研究中國書法、秦帝國的政治、法律、經濟、文化、醫學、等方面的發展歷史提供了翔實的資料,具有十分重要的學術價值。
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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