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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八十一

通典

〔史部〕

禮四十一 沿革四十一 凶禮三

天子為庶祖母持重服議(漢 東晉 宋)

漢文帝所生薄太后,以景帝前二年崩,天子朝臣並居重服。

東晉安帝崇安四年,太皇太后李氏崩。祠部郎徐廣議:"左氏春秋母以子貴,成風稱夫人,文公服三年之喪。凡子於父之所生,體尊義重。且禮,祖不厭孫,固宜遂服。若嫌禮文不存,則宜從重,同於為祖母后齊縗三年。百官一周。"廣又尋按漢文所生薄太后亡,朝臣亦居重服。太常殷茂曰:"太皇太后名稱雖尊,而據非正體,主上纂承宗祖,不宜持重。謂齊服為安。"徐野人云:"若以魯侯所行失禮者,左傳不見譏責,而漢代持服,與正嫡無異。殷太常所上服事,於禮中尋求,俱無明文。然仆之所言,專據春秋也。"車胤答云:"漢代皆服重。且大體已定,此當無復翻革耶!"於是安帝服齊縗三年,百寮並服周。於西堂設菰廬,神武門施凶門柏歷。

宋庾蔚之謂:"公羊明母以子貴者,明妾貴賤,若無嫡子,則妾之子為先立。又子既得立,則母隨貴,豈謂可得與嫡同耶?成風稱夫人,非禮之正,穀梁已自為通。小記雲'大夫降其庶子,其孫不降其父',此謂凡庶子,故鄭玄雲'祖不厭孫'耳,非謂承祖之重而可得申其私服也。庶子為後,不得服其母,以廢祭故也。則己卒,己子亦不得服庶祖母可知矣。小記言'妾子不代祭',穀梁傳言'於子祭於孫止',此所明凡妾,非謂有加崇之禮者也。古今異禮,三代殊制。漢魏以來,既加庶以尊號徽旗章服,為天下小君,與嫡不異,故可得服重而廟祭,傳祀六代耳,非古有其議也。"

天子立庶子為太子薨服議(晉 宋)

晉惠帝愍懷太子以庶子立為太子,及薨,議疑上當服三年。司隸王堪議:"聖上統緒,無所他擇,踐祚之初,拜於南郊,告於天地,謁於祖廟,明皇儲也。正體承重,豈復是過。"司隸從事王接議:"愍懷太子雖已建立,所謂傳重而非正體者也。依喪服及鄭氏說,制服不得與嫡同,應從庶例。天子諸侯不為庶子服,聖上於愍懷無服之喪。難者曰:'君父立之,與後所生同矣。焉有既為太子而復非嫡乎?'答曰:'嫡庶定名,非建立所易。喪服,庶子為其母緦,不言嫡子為其妾母,而曰庶子為其母,許其為後,庶名猶存矣。'"

宋庾蔚之謂:"王堪以為拜為太子,則全同嫡正。王接據庶子為後,為其母緦,庶名不去,故雖為太子,猶應與眾子同,天子不為服。可謂兩失其衷,嘗試言之。按喪服傳通經,長子三年,言以正體乎上,又將所傳重。明二義兼足,乃得加至三年。今拜為太子,雖將所傳重,而非正體,安得便同嫡正為之斬縗乎?既拜為太子,則是將所傳重,寧得猶與眾庶子同其無服乎?天子諸侯絕傍周。今拜庶子為太子,不容得以尊降之。既非正嫡,但無加崇耳。自宜伸其本服一周。庶子為後,不得全與嫡同,庶名何由得去?己服祖曾,與嫡不異,是與嫡同者也。祖曾為己服無加崇,是與嫡異者也。天子諸侯大夫不以尊降,又與眾子不同矣。"

天子為母黨服議(後漢 魏 宋)

後漢光武舅光祿大夫樊宏薨,帝親臨喪送葬。和熹鄧太后新野君薨,時安帝服緦,百官素服。

魏太和六年四月,明帝有外祖母安成鄉敬侯夫人之喪。(即甄后母也。)太常韓暨奏:"天子降周,為外祖母無服。"尚書奏:"漢舊事亡闕,無外祖制儀。三代異禮,可臨畢,御還寢,明日反吉便膳。"尚書趙咨等奏:"哭敬侯夫人,張帷幕端門外之左。群臣位如朝。皇帝黑介幘,進賢冠,皂服。十五舉聲則罷。"詔問漢舊云何?散騎常侍繆襲奏:"後漢鄧太后新野君薨時,安帝服緦,百官素服。安帝繼和帝後,鄧太后母即為外祖母也。但太后臨朝,安帝自藩見援立故也。又按,後漢壽張恭侯樊宏以光祿大夫薨,宏即光武之舅也,親臨喪葬。准前代,宜尚書、侍中以下弔祭送葬。"博士樂詳議:"周禮,王吊,弁絰,錫縗。禮有損益,今進賢冠,練單衣。"又詔:"當依周禮,無事更造。"(蜀譙周云:"天子、諸侯為外祖父小功,諸侯嫡子為母、妻及外祖父母、妻父母,皆如國人。舊說外祖父母,母族之正統;妻之父母,亦妻族之正統也。母、妻與己尊同,母、妻所不敢降,亦不降。")

宋庾蔚之謂:"禮,父所不服,子不敢服。嫡子為妻之父母服,則天子、諸侯亦服妻之父母可知也。妻之父母猶服,況母之父母乎!"

天子吊大臣服議(周 魏 晉 大唐)

周制,司服職:"掌王之吉凶衣服,王為三公六卿錫縗,為諸侯緦縗,為大夫士疑縗。其首服皆弁絰。"(君為臣服吊服。鄭司農云:"錫,麻之滑易者,十五升去其半,有事其布,無事其縷也。緦亦十五升去其半,有事其縷,無事其布也。疑縗,十四升縗也。"鄭玄謂:"無事其縷,哀在內也。無事其布,哀在外也。疑之言擬也,擬於吉。")

魏蔣濟奏:"會喪不宜去冠。奏事者上言,前會故鎮軍朱鑠喪,自卿以下皆去冠,以布巾帕額,使者、侍中、散騎則不。皆非舊法。夫冠成德之表,於服為尊。唯君親之喪,小斂之前,與服罪之人去冠。其餘禮儀,雖齊縗之痛,有變無廢。今為吊去冠,甚違禮意。"下博士評議。博士杜布議,以為:"論語曰:'羔裘玄冠不以吊。'故周人去玄冠代以素弁。漢去玄冠代以布巾,亦王者相變之儀,未必獨非也。古禮野夫著巾,古者軍禮韋弁冠,今者赤幘,此明轉相變易,不可悉還反古。今宜因漢氏故事。又按漢儀注,諸侯王薨,天子遣使者往,皆言使者素服。又禮自天子下達於士,臨殯斂之事,去玄冠,以素弁。君子臨喪,必有哀素之心,是以去玄冠,代之以素。是以漢中興,臨喪之事與禮合。自是之後,或言臨喪,使者常吉服布巾。以為使者亦宜去玄冠,代以布巾,示不純吉。侍中、散騎諸會喪,亦宜去玄冠,代以布巾。"詔從布議。(吳射慈喪服圖:"天子吊三公,弁絰錫縗。吊大夫士,皆弁絰疑縗。吊畿內諸侯,弁絰緦縗服。")

晉摯虞云:"凡使弔祭,同姓者,素冠幘,白練深衣,器用皆素。異姓者,服色器用皆不變。"

大唐之制,如開元禮。

天子為大臣及諸親舉哀議(後漢 魏 晉 東晉 大唐)

後漢明帝時,東海恭王薨,帝出幸津門亭發哀。

魏大司馬曹真薨,王肅為舉哀表云:"在禮,大臣之喪,天子臨吊。諸侯之薨,又庭哭焉。同姓之臣,崇於異姓。自秦逮漢,多闕不修。暨光武頗遵其禮,於時群臣莫不競勸。博士范升上疏稱揚以為美。可依舊禮,為位而哭之,敦睦宗族。"於是帝幸城東,張帳而哭之。及鍾太傅薨,又臨吊焉。

晉武帝咸寧二年詔:"諸王公大臣薨,應三朝發哀者,逾月舉樂;其一朝發哀者,三日不舉樂。"按摯虞決疑注云:"國家為同姓王、公、妃、主發哀於東堂,為異姓公、侯、都督發哀於朝堂。"

東晉元帝姨廣昌君喪,未葬,中丞熊遠表云:"按禮'君於卿大夫,比葬不食肉,比卒哭不舉樂',惻隱之心未忍行吉事故也。被尚書符,冬至後二日小會。臣以為廣昌君喪殯日,聖恩垂悼。禮,大夫死,廢一時之祭。祭猶可廢,而況餘事。冬至唯可奉賀而已,未便小會。"詔以遠表示賀循。循答云:"按古者君臣義重,雖以至尊之義,降而無服,三月之內猶錫縗以居,不接吉事。故春秋晉大夫智悼子未葬,平公作樂,杜蕢譏之。咸寧詔書,宜為定製。"

大唐之制,如開元儀。

國有大喪使者章服及不爵命議(魏 晉)

魏晉故事:"問:'今以宗室為監公主喪使者,應著何服?'卞搉答:'國有大喪,使者所服,禮無正文。事義相准,以為奉命監喪,宜服練素。'又問博士:'濟北嗣子應襲封,今有大喪,為故應遣使者拜?'卞搉答:'按春秋之義,國有喪,未葬,不爵大夫。自非有故不得已,皆須葬畢。'"

天子諸侯之庶昆弟及妾子為母服議(漢 晉) 

漢戴德喪服變除曰:"天子諸侯之庶昆弟與大夫之庶子,為其母大功九月,哭泣飲食思慕猶三年。"

晉賀循喪服要記曰:"公之庶兄弟父卒為其母,大夫之庶子父在為母,皆大功九月。凡降服,既降,心喪如常月。又天子諸侯賤妾子為其母,厭於父,不得制縗粗之服,三月而葬,葬已而除,居處飲食言語,心喪三年。"劉智釋疑曰:"凡屈不得服者,皆有心喪之禮。小功以下不稅服,乃無心喪耳。"

公主服所生議(宋)

宋庾蔚之云:"公主為其母,應周。何以言之?在室有餘尊之厭,服不得過大功,故服母及兄弟,不得有異。既出則無厭,故為母得周。所以知既出則無厭者,禮,尊降、出降,親疏不異,尊降唯不及其嫡耳。至於厭降,唯子而已。在室,父在為母周;既出,服母與父同。是故知既出則無厭也。又,正尊不報,禮之大例。而女子適人,父報以周,使其移重於夫族,推旁親也。以此推之,出則無厭,理據益明。"

諸王子所生母嫁為慈母服議(晉 宋)

晉譙王司馬恬問范甯曰:"妾有二子而出嫁,君命他妾兼子為其母,所命妾今亡,子當有服不?"答曰:"昔男子外有傅,內慈母。君命教子,何服之有。"恬自斷云:"禮疑從重,篤至敬也。存同所生,沒成路人,於情未可。今勒小功,長奉烝嘗,以同子道。再周,乃參吉事。言制則不虧禮文,言情即不乖師資也。"徐邈云:"此庶子所生出嫁,受命為他妾子,便當始終如所生,其親母則同出母耳。若用古禮,當練冠麻衣,既葬除之。"車胤云:"大夫為庶母慈己者,小功也。"

宋庾蔚之云:"母出,無相鞠養,便為無母,不必限其母亡。譙王所命,不為乖禮。此子自宜依慈母如母之服。按晉朝諸王用士禮,則應附父在為母之條。凡慈母以功勤致服,本無天屬之愛,寧有心喪之文乎!"

諸侯及公卿大夫為天子服議(周 漢 晉 大唐)

周制,喪服斬縗章:"諸侯為天子,天子至尊也。"(馬融曰:"天下所尊,故曰至尊也。")

漢戴德喪服變除云:"臣為君,笄纚,不徒跣,始死,深衣素冠,其餘與子為父同。"鄭玄變除云:"臣為君,不笄纚,不徒跣。"

張祖高問:"士服天王云何?要記唯道大夫服君及家臣服大夫耳,不說士,恐有脫誤。鄭雲'士服君亦斬縗',無明文,而雜記云:'士居堊室',此則士制周耶?士下吏服士,恐亦應同。"謝沈答曰:"朝廷之士服天王斬縗,禮之明文也。邑宰外任之士居堊室,制周。要記非脫誤,是簡略耳。"

晉尚書問:"天子崩,於今台書令史以上,為皆服斬縗之服不?"博士卞搉、應琳議:"禮,命士以上皆服斬。台書令史,列職天朝,皆應服斬。"又問:"天子崩,令司州及河南郡吏出入導從,應易服制不?"卞搉答:"禮,庶人在官者服齊縗三月。又,近臣服斬。導從出入,皆應從服。"又問:"服隨君輕重,今司隸服斬,下吏服齊,為合禮意不?"卞搉答:"凡臣從君,皆降一等。今之牧守,皆古諸侯,以禮相況,輕重宜矣。"又問:"禮,義服不從。今司隸為君斬縗,義服也,下吏為從不?每降一等,當謂君喪其親者耳。古今行事復云何?"搉答:"禮,庶人為國君齊。今則不服。然吏若都官從事,有職司於喪庭者,故宜依庶人在官義耳。義服不從,謂近臣服君斬服之縗,依降一等者之差耳。前稱導從,指謂近臣。"

魏晉故事云:"又問:'諸二千石長吏見在京城,皆應制服不?'博士卞搉、楊雍、應琳等上云:'禮,臣為君斬縗。自士以上見在官者,皆應制服。'"

大唐元陵遺詔:天下人吏,敕到後,三日釋服。(晉賀循云:"吏者,官長所署。")伏以公卿百寮,不同人吏,准禮,臣為君服斬縗三年。按高宗實錄,昭陵臣下喪服,皆準漢文帝故事三十六日。又按高宗崩,服紀輕重,亦依太宗故事。中宗、睿宗時,臣下喪制,並所遵守。據禮及故事,今百官併合准遺詔二十七日釋服。其小祥內,百官並無假日,每日平明,詣延英門,進名起居,不入正衙。至臨時,赴西內,哭訖各歸。至小祥日,去首絰,著布冠。其日早,集於西內哭。望日及大祥,又赴西內哭。大祥日,除縗冠杖等,服慘公服,至山陵時,卻服本縗服,事畢除之。

諸侯之大夫為天子服議(周 漢 東晉)

周制,喪服:"繐縗裳,牡麻絰,既葬除之。"(馬融曰:"絰帶從大功制度。小功言澡麻,是言牡麻,知從大功也。既葬除其服,天子七月葬,不言七月者,言同時而除也。")繐者小功之繐。(理其縷如小功而成布四升半。繐細其縷者,以恩輕也。升數少者,以服至尊也。凡布細而疏者謂之繐,今南陽有鄧繐也。)繐縗四升有半,其冠八升。(此繐縗也。其服在小功之上,欲著其縷之精粗。升數在齊縗之中者,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也。)諸侯之大夫為天子。傳曰:"何以繐縗也?諸侯之大夫接見於天子。"(接猶會也。諸侯之大夫以時會見於天子而服之,則其士庶人不服可知。)

漢戴德云:"繐縗七月之服。諸侯之大夫,始聞天子之喪,白布深衣,十五升素冠,吉屨無絇,從諸侯哭於朝。張帷為次於官舍門外,別外內,食蔬食,有鹽酪之和。凡再不食。既成服,服繐布縗裳,十一升白布冠,纓、緣皆十一升,帶亦如之,一辟廣三寸,偶結於前。絰用枲麻。首絰大四寸,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,右本在上,五分寸之三。七月而葬,葬已而除,受以朝服素冠。逾月復故。"

石渠禮曰:"'諸侯之大夫為天子、大夫之臣為國君服何?'戴聖對曰:'諸侯之大夫為天子當繐縗,既葬除之。以時接見於天子,故既葬除之。大夫之臣無接見之義,不當為國君也。'聞人通漢對曰:'大夫之臣,陪臣也,未聞其為國君也。'又問:'庶人尚有服,大夫臣食祿,反無服,何也?'聞人通漢對曰:'記雲"仕於家,出鄉不與士齒",是庶人在官也,當從庶人之為國君三月服。'制曰:'從庶人服是也。'又問曰:'諸侯大夫以時接見天子,故服。今諸侯大夫臣,亦有時接見於諸侯不?'聖對曰:'諸侯大夫臣,無接見諸侯義。諸侯有時使臣奉賀,乃非常也,不得為接見。至於大夫有年,獻於君,君不見,亦非接見也。'侍郎臣臨、待詔聞人通漢等皆以為有接見義。"(吳射慈云:"始聞喪,去吉冠,著素弁,十五升布深衣,從其君哭太廟阼階下,袒絻即位,成踴,襲絰,吉屨無絇。張帷為次於其所舍,別內外,蔬食飲水,牡麻絰。至成服,服四升半繐布縗,縷裳細而疏,其冠八升,纓帶中衣領袖緣亦如之。七月而除,受以朝服素冠。逾月復吉。"又徐整問射慈曰:"諸侯之大夫,時會見乎天子,故為繐縗七月,不知此大夫時以何事而得見也?若遠國大夫在蕃荒服者,未嘗及見天子,亦為服不?"答曰:"諸侯之大夫,有出朝聘之事,會見天子,故言時會。雖未會見,猶服此服。士已下則無服。")

東晉簡文帝崩,鎮軍府問參佐綱紀服。邵戩答曰:"禮,臣為君服,皆斬縗。大夫居廬,士居堊室。又禮,君之喪,諸達官之長杖。先儒以為,非達官謂官長所自除人在官者也。庶人在官服天子,與畿內之人同,齊縗三月。按參佐無除者,宜用此禮。又禮,諸侯之大夫會見天子者,為天子服繐縗七月。按今綱紀,雖或被除敕,猶古諸侯之卿命於天子比耳。見北面時君,無二君之道,宜依繐縗之制。其無除敕,又未嘗會見,則宜無服。"

皇太后長公主及三夫人以下為天子服杖議

(魏 晉 東晉 宋 大唐)

魏晉故事:"問:'皇太后、三夫人以下皆服斬,諸長公主及諸君崇陽園循容服制之宜。'卞搉等議:'按禮,與諸侯為兄弟者服斬。依禮則公主宜服斬而不杖。禮,君夫人為長子三年,妾為君之嫡子與夫人同。則崇陽園循容宜三年。'又問:'太后及公主應杖不?'卞搉、應琳議:'禮,為夫杖,自天子達,皇太后應杖明矣。婦為舅姑,禮無杖文,皇后不應杖也。君之喪,夫人、世婦在次則杖,即位則使人執之如禮。三夫人已下皆杖。'"

東晉太元二十一年,孝武帝崩,李太后制三年之服。

宋永初三年,武帝崩,蕭太后制三年之服也。

大唐天寶七載五月,宗正卿褒信王璆奏:"皇妹及女准禮出嫁後,各降本親一等,今並降為第二等,臣以為執禮故親,有虧恆典。伏請一切依服屬等第為定,不在降服限,仍請永為恆式。"奉敕依。

諸王女孫女為天子服議(魏 晉)

魏晉故事:"博士卞搉、應琳等議:'按禮,諸侯之夫人為天子,其服齊縗,本無服者也,猶從夫而同。今王始於大行皇帝本服周,以輕明重,依諸兄弟之義;所服至尊,疑當服重。王諸女,依諸侯兄弟禮,則應服斬也。孫女幼,未及於禮;若欲服,宜依諸侯之制。'"

宗室童子為天子服制議(魏 晉 大唐)

魏晉故事曰:"'皇子廣陵王年十一,孫為祖服周,當為臣服?從本親服?皇弟吳王年十,章郡王年七,又當倚廬,服成人禮,著何幘服?'應琳議:'按禮喪服,諸侯為天子斬。今廣陵王列土建國,古之諸侯,宜從臣例。又禮,童子不居廬,不杖不菲。廣陵王未冠,吳王、章郡王卑幼,不應居廬。古但有冠無幘,漢始制幘,可如今服卷幘。'"

大唐元陵之制,孫為祖齊縗周年,臣為君斬縗三年。今伏准遺詔,皇帝服十三日小祥,二十五日大祥,二十七日釋服。臣下並從釋服。皇孫既是齊縗周年服,禮"有嫡子無嫡孫",其服併合從皇帝十三日小祥,二十五日大祥,二十七日釋服。釋服後,以慘公服,至山陵時,卻服初齊縗服,事畢即吉服。

童子喪服議(周 漢 晉 宋)

周喪服經曰:"童子唯當室緦。"(馬融曰:"童子未成人也。"鄭玄云:"童子,未冠之稱。"室宗之嫡子。)雜記曰:"童子哭不偯,不踴不杖,不菲不廬。"(未成人者,不能備禮。當室則杖。)

漢戴德變除曰:"童子當室,謂十五至十九,為父後,持宗廟之重者。其服深衣,不裳,其餘與成人同。禮,不為未成人制服者,為用心不能一也。其能服者,亦不禁。縗絰不以制度,唯其所能勝。"

晉劉智釋疑曰:"嬰兒無知,然於其父母之喪,則以縗抱之。其餘親,八歲則制服矣。七歲曰悼,過此有罪,則入於刑;可刑必致之於禮,故在下殤之年,為之制服。按小功章昆弟之殤,服昆之下殤,是以下殤之年則行服也。"(蜀譙周喪服圖:"童子不降成人,小功親以上皆服本親之縗。童子不杖不廬,不絻不麻。當室者絻麻,十四已下不堪麻則不。"吳徐整問:"為姑姊長殤在大功,下殤在小功,為姊下殤已下絻。六七歲未成童子,為父母不杖不廬不菲,至重猶尚不備。今此何以越得為姊殤服,備大功小功之制乎?十七八尚可,恐六七歲兒未能稱此縗麻。 "射慈答:"六七歲雖未為童,其姊死,故宜著布深衣。")

宋庾蔚之謂:"馬融以童子為未成人,鄭玄以為未成人之稱,並不明下至幾歲。戴德以童子當室,十五至十九。譙周雲'十四已下不堪麻,則不'。記雲十五成童舞象耳,豈是經所云童子當室者耶?按禮稱童子,參差不一,以事推之,則大小可知矣。愚謂當室與族人為禮,若是八歲以上及禮之人,以其當室,故令與成人同。昔射慈以為未八歲者,服其近屬布深衣,或合禮意。"

皇后降服及不降服議(魏 晉)

魏田瓊云:"諸侯女嫁為天王后,降其旁親一等,與出降為二等,為外親尊不同則降。天子後為眾子無服。何以明之?據大夫於庶子大功,其妻亦服大功,今天子諸侯於眾子無服,後何緣獨服之耶?"

晉賀循云:"諸侯女以為天王后,以尊還降其族人。"(吳射慈云:"諸侯之女為天子後,為天王之親服,隨天王而降一等。諸侯之女為後,為其父母及昆弟為父後者服齊縗。其宗子亦不降。"徐整云:"諸侯女嫁為天王后,為外親尊同,則如邦人為君之長子三年也。)

皇后為親屬舉哀議(晉 隋 大唐)

晉褚太后為從弟舉哀,博士王臻等議:"於至尊是族舅,雖不及舉哀,可從太后舉哀於朝堂。"又云:"太后前為褚衛軍劉夫人舉哀於式乾殿,至尊於朝堂,今宜依故事。"

尚書王彪之議:"若至尊自應舉哀外族於朝堂,是也。自若不舉哀,唯應從太后遠出朝堂。未喻其禮,謂從舉哀之禮,自中朝迄於中興,朝廷已粗有常儀。至尊為內族於東堂舉哀,則三省從臨;為外族及大臣於朝堂舉哀,則八座丞郎從臨。至尊之奉太后,既率朝臣之儀,又盡家人之禮。二三情敬,實兼參臣子。今不應自舉哀者,謂應從太后臨於式乾殿,太后位西面東向,至尊位北面南向。"

隋制,皇太后、皇后為本服內親及賓,一舉哀。

大唐制,如開元禮。

為皇后大祥忌日臨哭議(晉)

晉博士徐禪上恭皇后大祥忌日臨哭事:"太學禮官謂至尊行先後之喪,亦同齊縗,今再周及忌日,無復祥變之事,謂不可躬行。臣按無經傳明文,則不應出。若晦日東堂舉哀,由朝廷參議,而事無指條。"

兼侍中徐眾議:"按博士議,恭皇后再周,欲依三年之議,至尊東堂舉哀,群臣詣陵哭。臣按禮為王后服,無三年之制。左傳叔向雲'王一歲而有三年之喪二焉',謂三年而後娶,達子之志耳。禮喪大記曰:'祥而外無哭者,禫而內無哭者。'文子之喪既除,越人來吊,受於廟門之外,垂涕洟而不哭,明喪既過無哭。禮不詣墓,而接於廟外。今後服既過,至尊無緣舉哀,群臣不應詣陵而哭也。"

博士許翰等議:"按禮小記曰:'大功者主人之喪,有三年者,則必為之再祭。'鄭玄曰:'有三年者,謂妻若子幼少也。'再祭謂練祥也。凡人子之生,必有天父地母之道,故記有君薨而生子之禮。今二皇子之育,雖在恭後崩後,於禮是為有三年子幼少者也,則必為之有二祥之祭。杜元凱云:'天子諸侯雖卒哭除服,其練祥日,必有位矣。'今皇子出承國蕃,故王后喪,諸侯卑,不得為主。夫喪無主,禮有正文,至尊統天承重,則為主在聖躬也。乃同先帝先後於考妣,哀禮終於今晦,吉禘始於來朔,非人臣之所主也。記云:'為王后周,服母之義。'虞書曰:'百姓如喪考妣,三載遏密。'恭後母育天下,臣子有喪妣之恩。古門人於師無服,心喪三年,祥日之哭,所以終哀,非服喪三年矣。今聖代不可守以循常之名例,當博納同異,斟酌而用焉。"

皇后親為皇后服議(晉 宋)

晉國子博士王翼云:"按禮無明文,依准鄭制齊縗。諸婦誠非五屬,然緣成親,夫屬子道,則妻亦婦道矣,不得不制親屬之服。"

故孝後崩,庾家訪服。博士王昆議:"五服之內,一同臣妾,宜准小君服周。"侍中高崧答以為,皆準五屬為夫人周。祠部郎孔恢云:"庾家男女宜齊縗,庾家諸婦雖非五屬女,今見在五屬之內,亦服周。"護軍江虨(音斌)云:"按賀公記,天子諸侯,五屬之內,雖不服職為臣,皆服斬縗,為夫人則齊縗周。天子諸侯既同,後夫人亦不可得異,但文有詳略耳。子侄服周,諸婦非復五屬之例,謂當從降夫一等。"鄭彌云:"諸婦宜從夫。若其夫自同人臣,婦亦宜同於臣之妻。與王后無准,雖欲寧戚,於大典有闕。"

宋庾蔚之謂:"與天子有服,既為之斬縗,與王后有服則宜齊縗周也。雖婦亦宜以有服為斷,應如孔恢議。"

諸侯及公卿妻為皇后服議(晉 宋)

晉孝武帝太元中,琅琊王納妃,裁登車而定後凶禍至,即依在途遭喪,改服即位哭。徐邈以為有服,記有其證:"君為天子三年,夫人如外宗之為君。"又曰:"外宗為君夫人,猶內宗也。"(吳徐整問云:"經言為夫人、君,不道為其妻,然則公卿諸侯之妻,不為皇后服耶?"射慈答云:"皇后,天下之母,則宜服周。禮,君命其夫,後夫人亦宜命其婦。其受命,則不宜無服。")

宋庾蔚之謂:"服問云:'君為天子三年,夫人如外宗之為君。'按鄭玄注云:'外宗,君外親之婦也。其夫與諸侯為兄弟,服斬,妻從服周。諸侯為天子服斬,夫人亦從服周。'按王肅注云:'外宗,外女之嫁於卿大夫者也,為君服周。'今鄭、王雖小異,而同謂夫服君斬縗,故妻從服周耳。未聞王妃服後與不。雜記云:'外宗為君夫人,猶內宗也。'鄭註:'皆謂嫁於國中者也。為君服斬縗,夫人齊縗,不敢以其親服服至尊也。外宗謂姑姊妹之女、舅之女及從母,皆是也。內宗,五屬之親也。其無服而嫁於諸臣者,從為夫之君。'按先儒皆以有親服之故,成以君臣之服。琅琊王妃者,是司馬道子妻,於孝武定後,本娣姒小功之服。王者絕旁親,故宜成以臣妾齊縗之周。"

蕃國臣為皇后服議(天子將吏為皇后附○ 晉 宋)

晉恭皇后崩,時東海國臣弘據刺問禮官。太學博士謝詮按:"儀禮,諸侯之大夫為周王繐縗,至葬除,有正文。傳曰:'諸侯之大夫,時接見於天子也。'至於周王后崩,無喪服之制。周王天下父,周后天下母,諸侯大夫宜服繐縗,稱情為得。"又刺問云:"昔元、明二帝崩時,朝臣皆服斬縗,諸國臣繐縗七月。今朝臣既為皇后齊周,則國臣宜有差降,不得亦繐縗也。"謝詮答曰:"繐縗止於七月,故無降。錯綜記例,亦謂應有服,正疑於無降耳。按伯叔母與伯叔父,恩義有深淺,而服亦同齊。曾祖與宗子母、妻,服無差降。推此,則何必皆降乎,將以取節於既葬,故無等耶?"

宋庾蔚之謂:"經但云諸侯大夫為天子,而不及後,則知於後無服也。若有服,則當連言。且傳雲'時接見乎天子',益知後不在其例矣。弘據引大夫之祭不成禮者,凡後之喪在其數,以明後必有服。蔚之按,記云:'士之所以異,緦不祭。'鄭氏雲'然則士不得成禮',諸侯之士亦不服天子及後,而亦不成禮。明不成禮不必為服,止以君有天王及後之喪,以宜隨例哀致,故亦同廢祭耳。"文明皇后及武元楊後崩,天下將吏發哀,三日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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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通典
    《通典》書名,中國歷史上第一部體例完備的政書。專敘歷代典章制度的沿革變遷,為唐代政治家、史學家杜佑所撰,共二百卷。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體例完備的政書,「十通」之一。《通典》中記述了唐天寶以前歷代經濟、政治、禮法、兵刑等典章制度及地誌、民族的專書。唐杜佑撰,共二百卷,內分九門,子目一千五百餘條,約一百九十萬字。
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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