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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傑買棺

棠陰比事

〔子部〕

唐李傑為河南尹,有寡婦告子不孝,傑察其狀非不孝者,乃謂曰:汝寡居惟一子,今罪至死,得無悔乎?婦曰:不順之子,寧復惜之?傑曰:審如是,可買棺來取屍。因使人覘之,乃謂一道士曰:事了矣,俄將棺至。傑尚冀其悔,而寡婦堅執如初。時道士在門外,密令擒之,一問承服。曰:某與寡婦有私,常為兒制,故欲除之。乃杖殺道士,以棺盛之。

謹按大明律云:父母誣告子孫勿論。今觀所載,母與所私道士謀,誣告其子,欲致於死。母勿論,道士難科教唆之罪。萬一遇此,當比依謀殺人巳行。未曾傷人者,杖一百徒三年,比擬奏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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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棠陰比事
    我國古代法醫學著作。一卷。宋·桂萬榮撰。刊於1213年。本書載述刑法折獄的一些典型案例。每案皆有四言標題。其中有涉及法醫鑑定的內容。現存《四部叢刊續編》影印本。《棠陰比事》是繼五代時的《疑獄集》,與宋代鄭克編撰的《折獄龜鑑》之後,又一部記述訴訟活動的書籍。
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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