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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二

帝范

〔子部〕

審官第四

夫設官分職,所以闡化宣風。故明主之任人,如巧匠之制木,直者以為轅,曲者以為輪;長者以為棟樑,短者以為栱角。無曲直長短,各有所施。明主 之任人,亦由是也。智者取其謀,愚者取其力;勇者取其威,怯者取其慎,無智、愚、勇、怯,兼而用之。故良匠無棄材,明主無棄士。不以一惡忘其善;勿以小瑕掩其功。割政分機,儘其所有。然則函牛之鼎,不可處以烹雞;捕鼠之狸,不可使以搏獸;一鈞之器,不能容以江漢之流;百石之車,不可滿以斗筲之粟。何則?大非小之量,輕非重之宜。

今人智有短長,能有巨細。或蘊百而尚少,或統一而為多。有輕才者,不可委以重任;有小力者,不可賴以成職。委任責成,不勞而化,此設官之當也。斯二者治亂之源。

立國制人,資股肱以合德;宣風導俗,俟明賢而寄心。列宿騰天,助陰光之夕照;百川決地,添溟渤之深源。海月之深朗,猶假物而為大。君人御下,統極理時,獨運方寸之心,以括九區之內,不資眾力何以成功?必須明職審賢,擇材分祿。得其人則風行化洽,失其用則虧教傷人。故云則哲惟難,良可慎也!

納諫第五

夫王者,高居深視,虧聦阻明。恐有過而不聞,懼有闕而莫補。所以設鞀樹木,思獻替之謀;傾耳虛心,佇忠正之說。言之而是,雖在仆隸芻蕘,猶不可棄也;言之而非,雖在王侯卿相,未必可容。其義可觀,不責其辯;其理可用,不責其文。至若折檻懷疏,標之以作戒;引裾卻坐,顯之以自非。故忠者瀝其心,智者盡其策。臣無隔情於上,君能遍照於下。

昏主則不然,說者拒之以威;勸者窮之以罪。大臣惜祿而莫諫,小臣畏誅而不言。恣暴虐之心,極荒淫之志。其為雍塞,無由自知。以為德超三皇,材過五帝。至於身亡國滅,豈不悲哉!此拒諫之惡也。

去讒第六

夫讒佞之徒,國之蟊賊也。爭榮華於旦夕,競勢利於市朝。以其諂諛之姿,惡忠賢之在己上;奸邪之志,怨富貴之不我先。朋黨相持,無深而不入;比周相習,無高而不升。令色巧言,以親於上;先意承旨,以悅於君。朝有千臣,昭公去國而方悟;弓無九石,宣王終身而不知。

以疏間親,宋有伊戾之禍;以邪敗正,楚有郤宛之誅。斯乃暗主庸君之所迷惑,忠臣孝子之可泣冤。故藂蘭欲茂,秋風敗之;王者欲明,讒人蔽之。此奸佞之危也。斯二者,危國之本。

砥躬礪行,莫尚於忠言;敗德敗心,莫逾於讒佞。今人顏貌同於目際,猶不自瞻,況是非在於無形,奚能自睹?何則?飾其容者,皆解窺於明鏡,修其德者,不知訪於哲人。詎自庸愚,何迷之甚!良由逆耳之辭難受,順心之說易從。彼難受者,藥石之苦喉也;此易從者,鴆毒之甘口也!明王納諫,病就苦而能消;暗主從諛,命因甘而致殞。可不誡哉!可不誡哉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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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帝范
    《帝范》,古代論政著作。唐朝撰。此書系唐太宗李世民自撰的論述人君之道的一部政治文獻,他在賜予子女時雲,再三叮囑,作為遺訓:「飭躬闡政之道,皆在其中,朕一旦不諱,更無所言。」共十二篇:君體、建親、求賢、審官、納諫、去讒、誡盈、崇儉、賞罰、務農、閱武、崇文。書成於貞觀二十二年(648年)。